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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3章 东拼西凑 (第2/2页)

我看到下探长,我立即捧着案卷跑进去道:“夏探,上班早上好。我们昨天值班,碰到了一个强奸案子,领导交由我来主办。可是我对强奸案子是一窍不通,你能不能帮我看一下我还需要补充哪些证据材料。”

夏探长道:“年轻人真是年轻有为,才来几个月就开始接案子了。刑大的案子可是不好接,不过领导信任你,你能力应该没有问题的。你这点自信是要有的,你看你们前几天破的那串系列抢劫案子,可是为我们中队大大的长了脸。你把案子让我来把关,你可是太看得起我了,不过我帮你过过眼,应该没问题,大方向还得你自己把握。”

我客气的道:“夏探长,你客气了,我只是个新兵蛋子,好多办案的流程都还不熟悉,法律上的要件也吃不准,你帮我仔细的找找问题,我好及时的补正。”

于是夏探长就翻起了我的案卷,其实昨天晚上收集的证据也不多。也就是一些法律手续和两个笔录。其他的证据都还没有到位,强奸案子嘛,一般也不大会有什么旁证材料,因此也不需要找证人进行证明。

夏探长粗粗的翻了一下,我只看到他眉头皱了一下。但很快又放松下来,并且对我说道:“这个案子定性强奸应该没有问题,嫌疑人的口供也已经突开了。只是案件细节上还有一些问题,你要再仔细去研究一下,有些方面还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。比如说嫌疑人提到的200块钱的问题,受害人并没有说到这个情况。你得把这个情况排除掉,否则会影响案件的定性。再有就是案件当中的物证材料,你得马上去从技术中队拿过来,像这种单人单案的案件,刑拘时间算上延长的也只有7天。而这中间有4天时间,是属于审案中队,也就是你必须在三天内把需要报捕的案卷材料交到审案中队去。你案件里面,犯罪嫌疑人的家属通知书还没有邮寄,你必须在24小时之内邮寄掉。另外你必须在24小时之内去看守所提审犯罪嫌疑人,这是刑拘以后必须的程序,你不要忘了。总之你先把急需做的几件事情先做掉,然后再好好的研究一下笔录材料,再有针对性的去补充证据。”

我问:“什么是急需要做的事情?”

夏探长从抽屉里拿出一张纸,简单的在纸上给我列了三条。首先是到技术中队把现场勘查材料和法医初检材料去拿过来,因为强奸案子的物证是非常重要的;其次是立即把家属通知书邮寄掉。(因为犯罪嫌疑人是外地人,无法直接通知到家属,法律规定邮寄通知也算通知)三就是立即找个兄弟陪你去看守所提审,对犯罪嫌疑人做刑拘以后的第一次讯问,不能在程序上违法。同时夏探长建议我和方队长联系一下,最好让我们探组有人陪我一起办这个案子,否则以我的经验单枪匹马的不好办。

我听从了夏探长的建议,立即捧着案卷去找方队长。可是方队长不在办公室,我就立即打电话给方队。方队在电话里跟我说,让我直接找我师傅彭维庆,并说简单的单人单案案子,就由我们探组自己解决。于是我只好又打电话给我师傅彭维庆,但是师傅告诉我,他当天早上另外有安排无法协助我来办理这个案子。并且他说让我去联系金正杰,他会和金正杰打招呼配合我的。

我在办公室里等了一个多小时,终于盼来了,姗姗来迟的金正杰。于是我将案件的简要情况和金正杰介绍了一下,并告诉他我们要接下来要做的几件紧要事情。金正街道并没说什么,只说,一切听我安排,我需要他怎么配合,他就怎么配合。

这样我才正式开始了办案过程,我按照夏探长给我罗列出的工作,先和金正杰去看守所提审了犯罪嫌疑人。由于是第二次制作讯问笔录,我就一切对照第一份讯问笔录进行讯问,由于那个时候我还没有发现受害人和嫌疑人之间陈述的矛盾,因此在这份讯问笔录中,我并没有去排除这些矛盾。

当然金正杰在旁边也对我进行了一些指导,主要是刑拘以后的第一次讯问,需要注意哪些问题。比如说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告知,比如说询问是否需要聘请律师,还有就是是否需要申请办案人员回避,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,前科情况,家庭背景情况,都必须一一问明白。至于涉及到具体案情,金正杰就没有过多的来指导我,他也没有去翻看案卷,一切由我边讯问边制作笔录。

提审完犯罪嫌疑人,我顺路把准备好的家属通知书,在邮政网点进行了邮寄(因为必须记挂号信件,信件的邮戳就作为重要的书证)。回到单位,我又马不停蹄的赶到技术中队,问当天的法医和现场勘查人员要勘查材料和法医初检报告。不过技术中队的人告诉我,现场勘查材料要到第三天才能给我,而法医的初检报告也是差不多。不过法医把相关痕迹物证的情况给我做了口头的表述。只说受害人的内裤上有精液反应,已经进行了提取,只要我们需要,可以进行比对鉴定。受害人的体表没有发现明显的伤痕,不过相关的照片都已经拍照固定了。至于现场勘查方面,没有提取到相关的痕迹物证。主要是受害人在报警之前先对现场进行了清理,很多微量物证都让受害人给清理掉了。幸亏勘察的比较及时,否则受害人把内裤也给洗了,那就真的一点痕迹物证都没有了。

至于到医院提取的受害人阴道拭子,据说没有做出什么精液反应,有可能是受害人在被强奸以后,对下身进行了清洗,导致这方面的证据也灭失了。也就是说法医和痕迹并不能为我这个案件的定性提供有力的证据,一切要靠主观的证据来定罪量刑。

我当时并没有就这个情况引起重视,也想当然的认为,既然嫌疑人已经认罪坦白,其他的证据也不过是走个流程。不过关于那200块钱的事情,还真得解释清楚。于是金正杰又开车送我去找到受害人,对受害人再次进行了询问。主要就是确认这200元钱的事情,受害人在我的询问之下,也确认确实有这200块钱。但是受害人反映,她说这200块钱是犯罪嫌疑人,从窗户里面塞进来的,她并没有想要这200元钱。说着还从家里的床头掏出了这200元钱,我当时还愣了一下,觉得受害人说的还是有道理的。但并没有将这200块钱当做物证进行扣押保留。而是制作完笔录就回单位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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